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推动淮安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,我区出台《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》(清政办发〔2018〕19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该实施意见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审查对象、审查方式、审查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《意见》出台背景
2016年6月14日,国务院正式印发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》。8月22日,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要求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。2017年10月16日市里出台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根据上述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2018年4月17日区里出台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。
二、《意见》主要内容
(一)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;
(二)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;
(三)明确了如何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;
(四)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。
三、常见问题解答
1、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有哪些?
答:审查主体包括清江浦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统称“政策制定机关”)。
2、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什么?
答: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、产业发展、招商引资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经营行为规范、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,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(统称“政策措施”)相关文件。
3、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?
答:(1)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、业务职能、人员配备等特点,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,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。(2)在增量政策措施制定(起草)过程中,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,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,防止出台排除、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。(3)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开展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。
4、为什么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是以自我审查为主?
答:自我审查是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顺利出台、稳妥运行的基础。原因有三:一是我国政府机构部门多,出台的政策措施数量大,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来统一审查在目前存在较大难度;二是“谁制定、谁审查、谁承担责任”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,一旦出现问题是要追究最终审查者责任的;三是自我审查的效果未必不好,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、目的、内容更为了解,只要制度设计妥当,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,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结合。从国际现有经验看,自我审查也是普遍做法。
5、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?
答:主要有四大类,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、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、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。
6、如何判定“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,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,但属于《实施意见》规定的例外情形”,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?
答:(1)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,即为实现政策目的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,且不存在对市场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;(2)不会完全排除或者严重限制市场竞争,即不会导致排他性经营、严重的市场进入壁垒或者使经营者明显减少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;(3)明确实施时限,一般不超过五年。